為加強企業(yè)管理,維護派遣員工合法權益,更好地為用工單位服務,根據《勞動法》、《勞動合同法》及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結合派遣公司具體情況,特制定派遣員工管理辦法。
第一條 派遣員工接受本公司和用工單位雙方管理。本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,建立勞動關系,負責檔案接轉、人事調動、工資發(fā)放、社會保障、婚姻生育、勞動糾紛等,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建立勞務關系,負責使用和考核管理。
第二條 公司根據用工單位崗位需求安排、調整派遣員工工作單位、工作地點工作崗位。
第三條 派遣員工執(zhí)行用工單位工時制度。
第四條 派遣員工工資待遇按用工單位工資制度執(zhí)行(不低于寧波市最低工資標準)
第五條 派遣員工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享受社會保險待遇。
第六條 派遣員工福利由用工單位根據工作崗位提供相應福利待遇。
第七條 用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、衛(wèi)生的規(guī)定為派遣員工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,發(fā)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。
第八條 派遣員工法定節(jié)假日、婚、喪假期間的待遇由用工單位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(guī)和用工單位的有關規(guī)定予以提供。
第九條 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(guī),自覺遵守本公司和用工單位各項管理制度。嚴格執(zhí)行用工單位業(yè)務操作流程。
第十條 派遣員工本人嚴重違反各項法律法規(guī)和用工單位管理制度,被退回本公司的,本公司依法解除勞動合同。給用工單位和本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,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。第十一條 派遣員工要努力提高自身業(yè)務技能,積極參加用工單位組織的各種業(yè)務培訓,履行培訓協議約定的義務。
第十二條 非派遣員工本人原因被用工單位退回本公司的,可參加公司轉崗培訓,公司根據崗位情況另行安排工作。派遣員工不參加轉崗培訓,不服從另行安排的,視同自動放棄履行勞動合同。
第十三條 派遣員工簽訂合同之日必須及時辦理社會保險轉入手續(xù),如實提供個人信息(身份證、戶口本、學歷證明等),若不及時辦理社會保險轉入手續(xù),提供虛假資料,一切后果自負。第十四條 派遣員工個人信息發(fā)生變化(如:學歷、學位、婚姻、家庭住址、聯系電話等)應及時通知派遣公司。
第十五條 公司成立今日東方黨總支,負責接轉黨員組織關系,培養(yǎng)優(yōu)秀員工加入黨組織。
第十六條 派遣員工自愿加入公司工會,隨時辦理入會手續(xù)。
第十七條 派遣員工離職后,須持用工單位出具的《解除勞務通知單》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理檔案、社會保險等轉移手續(xù),若本人不及時辦理相關離職手續(xù),一切后果自負。